《吉林省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〉實施辦法》明年實施
來源: http://51wenwangwen.com 類別:行業資訊 更新時間:2009-12-18 閱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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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吉林省政府公布了《吉林省 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〉實施辦法》。《辦法》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指出,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: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50噸以上糧食的場地;具有必要的檢化驗儀器、計量器具,有糧食質量檢驗和倉庫保管專業知識的人員至少各一人;擁有5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。年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,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。
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糧價漲幅過大時,為保證糧食供應市場穩定,省政府可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的規定采取價格干預措施。
《辦法》規定偽造、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的,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予以警告;情節嚴重的,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成品糧經營者對經營的成品糧沒有質量檢驗報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情節嚴重的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;以暴力、威脅等方法拒絕、阻撓、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予以處罰。http://51wenwangwen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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